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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冈山市旅游中专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来源: | 作者:pmoa5631b | 发布时间: 2020-07-28 | 3198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学生德育大纲》、《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加强学生管理,建立良好的校风校纪和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本着教育与处分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旅游中专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第二条 :凡是本校学生,若有违反法纪尚不够刑事处罚行为,学校依据本《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所有学生在《条例》面前人人平等。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形式

第三条 对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为六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记大过;5、留校察看;6、勒令退学。

第四条 违纪使用的工具,一律没收。违纪所得的财物或违禁品,分别根据具体情况,退还失主或没收。

第五条 违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或伤害,由违纪者的家长(或监护人)赔偿或负担医疗费用。

第六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两人以上共同违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理,合并执行。

第七条 违纪行为轻微,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或在别人的胁迫诱骗下发生,可以从轻或免于纪律处分。

第八条 对屡教不改,后果严重,有打击报复行为的,或教唆诱骗他人违纪的从严处理。

第九条 凡是在未撤销处分基础上又触犯本条例规定的一律在原有基础上加重处理。

(一)两次警告处分累计为严重警告一次。

(二)一次警告一次严重警告处分累计为记过处分一次。

(三)两次严重警告处分或一次警告处分一次记过处分累计为留校察看一年。

(四)一次严重警告处分,一次记过处分累计为留校察看一年,一次严重警告处分,两次记过处分累计为勒令退学。

(五)在留校察看期间,继续违纪达警告处分的,则给予退学或开除学籍处理。

 

第三章  处分的对象和措施

第十条 组织和煽动闹事的,破坏安定团结,侮辱和诽谤同学或教职工,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到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十一条 扰乱正常教学秩序或公共秩序的,破坏安定团结者:

(一)情节严重,经教育认识态度较好,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情节严重,经教育认识态度较差,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

(一)被判处管制、拘役,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行政拘留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三)被处以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十三条 偷窃集体或私人财物者

(一)一次作案价值1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次作案价值10-5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次作案价值50元以上1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次作案价值100元以上者,给予记大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多次作案,给予留校察看或退学处分;

(六)盗窃未遂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者

(一)损坏公物价值在20元以下者,给予教育批评,20-50元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并赔偿相应的损失费。

(二)按损坏公物价值计,金额5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并赔偿相应的损失费。

(三)后果特别严重者,除赔偿相应的损失费外,并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多次破坏,屡教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肇事、策划、打架、参与作伪证、提供凶器者:

(一)(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1、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2、动手打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3、帮打者,根据以上两点加重一级处理。

(二)策划者,策划他人打架,视造成后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架者:动手打人者,一律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勒令退学处分或开除学籍。

(四)参与者:以劝架者为主,偏袒一方,使事件更加严重,并产生后果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五)伪证者:1、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或记过处分;2、打架且作伪证者加重一级处分;

(六)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2、造成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发生矛盾没有及时报告老师,而是纠集社会人员参与。未发生打架,叫人者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发生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一学期内无故旷缺课被扣除德育分达40分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十七条 无故旷考,考试作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传播、复制、观看反动淫秽书刊或声像制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在校期间严禁谈恋爱,男女同学交往过密(牵手、拥抱及接吻)在师生中造成极坏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至勒令退学处分。

第二十条 吸烟、喧哗、酗酒、破坏公共财物等,视情节轻重给予扣除德育分、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恶劣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二十一条 以现金或其他物品作赌注,进行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

(一)首次参与赌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没收赌金,作为捐资款。旁观者给予相应处分。

(二)多次参与赌博,给予留校查看至勒令退学处分。

(三)在校内玩扑克,以扑克来赌钱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至记过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以谈话等为由,对教师或领导寻畔滋事的。

(二)擅用家电或火烛,破坏学校电源线、广播线等公共设施。

(三)拒绝、阻碍学校管理人员、学生干部、团干部等依据校规执行公务的。

(四)隐匿、毁灭或私拆他人信件和偷看他人日记的。

(五)撕毁或涂改学校布告、通告、通知、报道的。

(六)擅自留校外人员的。

(七)熄灯后,严重影响他人休息,又不听劝告者。

(八)在楼道泼水、刷牙、踢球、乱涂墙面,影响楼道和室内卫生,情节严重者。

(九)不到教室上晚自习,无故不参加课间操,值日工作不做,未经请假外出借宿者,未经许可,男女生互串寝室者。

(十)继续佩戴首饰、化浓妆、留长发、留怪发、烫染发、穿高跟鞋及奇装怪服等不听劝告者。

第二十三条 有违反尊师行为和言论,给予通报批评、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扰乱课堂及会场秩序行为。

(二)当面或背后谩骂或侮辱教职工。

(三)威胁或恫吓教职工,妨碍教职工行施正当权益。

(四)窜进办公室殴打教职工。


第四章 处分的操作程序

第二十四条 违反条例处分一般采用下列程序:               

(一)查清事实,由违纪人写出事实经过,处理者找到有关人员核对事实;违纪者拒不交代,由参与者或知情人证明事实,依然成立,处理加重一级。

(二)记过以上处分,通知家长到校了解事实,商计教育处理方法。

(三)根据事实作出处分决定,通报批评以上处分要张贴布告,通报全校。

第二十五条 凡警告以上处分一律记入学生档案,如撤销处分,应在有关登记表中填写撤销原因及时间。

第二十六条 学习期间,尚未撤销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不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凡被开除学籍以下处分的同学,能深刻认识错误,并以实际行动改正,可以提出申请撤销处分。

第二十八条 申请撤销处分的程序

(一)被处理人提出书面申请。

(二)须经量化考核评分小组、班主任及任课老师签字同意上报政教处。

(三)政教处了解核实后,认定属实,报校长会商量同意后,书面通知本人撤销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由政教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条理自20165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