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山市旅游中等专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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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师重道 · 博思奋进“
井冈山市旅游中等专业学校章程
来源: | 作者:pmoa5631b | 发布时间: 2020-07-29 | 3452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加强学校内部管理,做到依法执教、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井冈山市旅游中等专业学校。

学校地址:井冈山市厦坪镇谐和大道。

第三条 办学宗旨:传承井冈红色基因,弘扬大国工匠精神。

第四条 学校性质:学校为公办全日制中等专业学校,以发展中等职业学历教育为主,同时承办各类短期培训工作。

学校为井冈山市人民政府(教育局)直属事业单位,由井冈山市教育局主管。

第五条 主要任务: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教育,传授文化知识和专业知识,培养职业技能,进行就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整体素质,为社会培养经济建设所需的实用型初、中级专业技术人才,为高等院校输送合格中职毕业生。

第六条 办学理念:让每一位学生成人、成才、成功,在校是个好学生、在家是个好孩子、在企业是个好员工、在社会是个好公民,将来拥有 “健全的人格,娴熟的技能,尊严的生活”。

第七条 人才培养特色:文化基础+专业理论;专业技能+社会实践;综合能力+品德操行

第八条 校训:学文识礼,强技健体   

 校风:团结拼搏,求实创新

     教风:敬业爱生,奉献进取

     学风:勤奋乐学,知行合一

第二章 学校组织机构与管理体制

第九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行政工作,对外代表学校。

(一)校长的职责是:

1.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办学,按教育规律办学,逐步提高学校的办学质量。

2.服从上级教工委和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及时执行和认真落实上级的指示。

3.接受学校党组织的监督,定期向“职代会”汇报工作,经常倾听教职工和学生的意见和建议。

4.代表学校与外单位建立和发展关系,争取得到社会帮助和支持。

5.主持学校全面工作,制定学校近远期规划和发展方向,并组织实施。

6.健全学校的管理机构,实行全员聘任制,按规定程序任免干部,组织对教职工的聘用与考核。

7.指导分管副校长组织开展学校的政治思想、教育教学、后勤保障、实训培训、教改科研、招生、毕业生推荐就业等工作。

8.发扬团结协作、调查研究、联系群众、艰苦朴素、廉洁自律的工作作风。

(二)校长的权限是:

1.重大事务决策权。在民主管理的基础上,对学校的重大行政事务有最后决定权。

2.人事任免决定权。校长有权推荐副校长,有权按规定程序报批任免校中层干部,有权决定对教职工进行聘任、分工和管理。

3.财务基建审批权。对国家拨给学校的办学经费及其他经费,校长有权决定使用方案,对校舍和设备有权合理安排和使用,重大基建项目及大宗物品采购须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外,应严格按政府采购及工程招投标管理程序执行。

4.自主招生管理权。按市教育局有关招生规定,设立和完成招生计划,并经有关部门审批收取有关费用。

(三)校长应履行下列义务:

1.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遵循《宪法》和《教育法》确定的基本原则,认真组织开展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依法治校,依法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2.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

3.按照教育规律办学,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确保学生全面发展。

4.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校务公开制度,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充分发挥领导集体的智慧和力量。

5.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提高。

6.加快校园、校舍、教学设施、设备等硬件建设。

7.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保证师生的人身安全。

8.廉洁从政,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团结协作。

第十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副校长若干名,由县教育工委考察、任免。副校长协助校长分管某些方面的工作并完成校长委托的其他工作,对校长负责。

第十一条学校内设机构及职能

(一)学校内设机构:学校采取两级管理模式,校长室下设行政机构和教学管理机构,行政机构有办公室、教务处、政教处、总务处、招生就业处、宣传处、培训处、信息处等,教育教学管理机构有旅游服务部、财经商贸部、信息技术部。根据工作需要行政机构及教育教学管理机构分别设置主任1名,副主任1-2名。行政机构主任与副主任由校长提名,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报市教育局任免。教学管理机构负责人由校长任免。

(二)内设机构职能

办公室:是在校长和分管校长领导下处理日常行政事务、协调各部门工作的职能机构。

教务处;在校长和分管校长的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管理学校教学、教研工作的职能机构。

学工处:在校长和分管校长的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管理学生德育、学校安全工作的职能机构。

后勤处:在校长和分管校长领导下负责校园、校舍、物资财务等总务行政管理的职能机构

招就处:在校长和分管校长领导下负责学校各类招生、学生实习实训就业推荐工作的职能机构。

宣传处:在校长和分管校长领导下负责学校对外宣传、校内文化氛围等工作的职能机构。

培训处:在校长和分管校长领导下负责学校对外培训、校内学生专业技能考核等工作的职能机构。

信息处:在校长和分管校长领导下负责教师继续教育、实训教学仪器设备使用管理的职能机构。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校长办公会议,行政办公会议,全体教师工作会议。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的决策机构;学校行政办公会议是学校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贯彻执行学校工作意见。行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参加成员有校级领导和各行政、教学管理机构中层干部。

第十三条 学校党组织积极发挥其在贯彻执行教育方针和组织教学过程中的核心、监督和保证作用,除完成好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在学校的任务主要包括:

1.建立党组织统一领导的党、政、工、团、妇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教学机构的战斗堡垒作用。

2.加强对学校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

3.对学校发展规划、重大的改革方案和工作安排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重大问题认真讨论,参与决策。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力的机构。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是:

1.听取和审议校长的工作报告,对学校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和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参与审议学校制定的有关岗位设置方案、教职工奖惩条例、学校重要规章制度及有关教职工集体福利等事项。

3.监督学校各级干部,建立定期民主评议干部和民主协商制度,对工作卓有成绩的干部可建议给予奖励。对不称职的干部可提出批评或建议免职或降职。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设立校内外公开栏、举报电话、信箱,设置校务公开办公室,具体开展校务公开各项工作,将学校开展的相关工作及时全面公开。学校接受物价、审计等有关部门的检查与监督;设立举报信箱,自觉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三章 教学管理

第十七条 依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开展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设置的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设置必修课和选修课。依法设立教学管理机构,制定教学管理制度,严格规范教材管理制度,开发使用校本教材,保证教学计划的实施。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按照《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设置专业,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核准,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更新教学观念,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教学工作坚持以文化课为基础,专业课为主体,实践操作为重点,以提高学生动手能力达到岗位合格为目标,联系实际,讲求实效,突出专业特色,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二十条 加强教学常规管理,认真组织教学研究活动,认真抓好备课、上课、批改作业、蹲班辅导等教学内容、教学过程和教学环节的管理。学校鼓励教师运用先进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鼓励课堂教学研究和改革,鼓励教师积极撰写教学经验总结或论文,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教学改革经验。

第二十一条 由教务处负责学校的教学过程管理,建立教师教学考核评价制度,由分管教学的副校长负责教学的督导工作,定期组织实施综合性教学质量检查。

第二十二条 学校加强与企业合作,共同建立专业建设委员会和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加强专业建设和教学指导。

第二十三条 学校加强校内外实训基地和实验室的建设,加强对实践性教育环节的管理,保证实践性的教学质量。健全学生实习就业管理制度,由招生就业处负责学校的招生实习就业工作,与教务处共同负责学生的实训实操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积极推行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组织学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二十五条 尝试开展现代学徒制办学模式试点工作,由分管教学副校长负责提出具体实施方案,由教务处、培训处共同做好落实工作。

第二十六条 正常开展体育和卫生工作,组织学生开展劳动教育、社会实践和课外活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第二十七条 加强法制教育,认真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切实做好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要求教师尊重学生人格,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得歧视后进生。

第二十八条 教材、学习资料的征订统一管理,严禁教师向学生推销学习资料,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

第二十九条 认真管理和积极使用教育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资料,尤其要注重发挥校园网的作用,提高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同时做好各类教育教学资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

第三十条 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对转学、休学、借读、复学等严格手续程序,严肃招生、毕业证书颁发、学生档案管理等各项纪律制度。

第三十一条 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行事历安排工作。学校不得随意停课,若遇特殊情况必须停课的,要由校长决定,并报教育局备案。

第四章 德育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将德育工作放在首位,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将德育全方位融入学校各方面工作。

第三十二条 加强以班主任为核心的德育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以学校德育工作领导小组、政教处、专业部、班主任为主线的德育工作体系。明确各部门育人责任,将德育工作落实到学校各个工作环节。

第三十三条 认真贯彻有关法规文件,建立好德育工作网络,使学校的德育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有实效。

1.学校按照相关要求开足德育课程,发挥德育课在德育工作中主渠道、主阵地的作用。加强其他课程教学和实习实训等环节的德育工作,在各门学科知识的传授中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道德品质教育。强化职业道德教育,加强学校的心理健康教育。

2.贯彻执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日常行为规范,做到对已讲仪表,对人讲礼貌,学习讲勤奋,校内讲纪律,社会讲公德,树立健康向上的整体形象。

3.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积极配合,建立以班级为点,家庭为面,社会为体的立体式德育教育模式。

第三十四条 学校贯彻实施《国旗法》,每周一全体师生集中举行规范化升旗仪式,进行爱国主义教育。

第三十五条 充分发挥共青团、学生会的作用,组织学生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

第三十六条 学校从实际情况出发,对校园建设作整体规划,严格校园环境管理。创造健康向上、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校园文化氛围。构建符合学校特点的净化、绿化、美化的文明校园。

第三十七条 学校建立完善的学生思想道德评价制度,加强德育过程的评价管理,实行全方位的德育考核办法。

第五章 教职工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要自觉遵守《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十九条 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职业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聘任制,根据上级规定和学校实际定编、定岗、定人、定责。教职工由校长聘任。

第四十一条 教师应具备一定的职业道德水准和良好师德,自觉做到不讲教育忌语、不向学生或家长索要收受礼品或钱物;不侮辱、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擅自向学生推销各种报刊、资料、教辅用具或其他用品;不擅自设立或提高收费标准;不搞有偿家教,不参加非法组织及黄赌毒等一切封建迷信活动及遵守上级颁布的其他师德规范。

第四十二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鼓励教师在职进修、进企业锻炼或接受其它方式的培训。

第四十三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活动,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接受其他方式的培训。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四十四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接受学校对其教育教学质量的评估和监督;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履行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规定的职责;

(三)教师要教书育人,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品德、智力、体质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文字。

第四十五条学校制定办法,每年对教职工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六条 对在教育教学工作中业绩突出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不履行岗位职责,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教职工予以解聘或辞退,教职工对所受处理不服,可以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四十七条 学校保护教职工的一切合法权益,保证教师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逐渐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环境。

第四十八条 学校对在编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工勤人员享有劳动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章 学生管理

第四十九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建立学生档案,严格学籍管理。

第五十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学校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维护法律规定的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根据有关规定提供一定的资助,鼓励同学之间、师生之间互相帮助。

第五十二条 学生必须自觉遵守《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管理。树立良好的思想品德,掌握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五十三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 接受平等教育。对教师给予的不公正奖惩,有权在校内提出申诉。

() 参加学校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有权享受中职学生免学费优惠政策,部分家庭困难学生有权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

 ()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评价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品学兼优者可获得优秀学生称号或其他奖励。

 ()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五十四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宪法、其它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规范行为,尊敬师长,形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勤学苦练,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立志成才。积极参加体育活动。

 ()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各项代办费。

()维护学校声誉,为校争光。

(六)学习和使用普通话及规范汉字。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五十五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社团,学生社团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通过正常渠道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

第五十六条 学校在学生中成立共青团和学生会组织,支持其按照各自的章程活动。

第五十七条 政教处对学生的在校行为按照《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实施量化管理。对全面发展、品德高尚、成绩优秀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学校对违反《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和处分。

第五十八条 学校积极为学生就业提供条件和帮助。

第七章 招生管理与就业服务

第五十九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成立招生就业处,具体负责学校的招生、毕业生就业推荐工作。做好招生工作,规范招生行为,严格执行招生管理制度,杜绝违规招生行为发生。

第六十条 学校制定招生、就业服务管理制度,规范招生、就业推荐工作。对违反规定的招生行为,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六十一条 学校制定招生工作计划,开展联合办学、合作办学,并根据人才市场的需求,与时俱进开设专业,拓宽招生渠道。

第六十二条 学校加强就业指导工作,加强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工作。建立毕业生联系档案,做好毕业生跟踪调查就业反馈信息工作。

第六十三条 学校不断辐射办学功能,积极为三农服务,为企业和社会服务,为社会劳动力实现终身教育服务。学校培训处常年积极开展阳光工程培训、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返乡劳动力再就业培训、移民再就业培训、拥军培训、农村干部管理技能培训、劳动力岗前岗后培训以及为企业员工进行各种技能培训等工作。

第八章 继续教育和培训管理

第六十四条 学校加强教学计划外的非全日制大中专学历教育和社会培训等工作,具体包括校内外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网络教育、自学考试、岗位资格、职业技能培训及鉴定等。

第六十五条 信息处是学校开展继续教育的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制订和完善学校继续教育的发展规划、教学计划和有关管理规章制度。培训处负责各类面向社会举办的培训项目的计划审批、材料审核、质量监控和证书发放等工作。

第九章 总务后勤管理

第六十六条 总务后勤工作坚持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师生员工服务的原则。努力做好后勤保障和服务工作。

第六十七条 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校舍、校产管理,防止公物流失和浪费。对学校固定资产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到人;固定资产的调拔、添置、损毁报废、变卖等必须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学校大宗物品购买、入库、出库由专人负责和管理,管理员要做好帐、物登记工作。

第六十八条 建立健全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环境卫生整治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预防食物中毒,做好急、慢性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管理,加强安全防范工作,保证学校财产和师生员工的安全。

第六十九条 学校食堂、校园绿化、重点部位保洁工作、校内商店等均实行社会化服务,由总务处负责监管。

第十章 经费来源与财务管理

第七十条 学校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学校的教育事业经费列入县财政计划,经费主要来自政府拨款和学生缴费,同时通过多元化途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积极吸纳社会各界对职业教育的投资和资助,增强学校综合办学实力。各项收费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

第七十一条 学校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一级财务校长负责制。经费开支实行民主管理,严守财经纪律,并接受主管部门审查和监督。

第七十二条 学校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七十三条 加强财务管理,并按照财务管理制度,严格审批程序,坚持节俭、规范的原则,收入要合法,支出要合理。学校依法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收入经费安排意见,申请经费支持。

第七十四条 学校财务活动接受校党支部、教职工代表大会、师生员工监督,合理使用,严格管理教育经费,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第十一章 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管理制度

第七十五条 教育是学校、社会、家庭三位一体的系统工程,三者必须加强联系,互通情况,多管齐下,共同教育,才能产生良好的教育效果。

第七十六条 学校与社区(学校所在的行政辖区)的联系制度。

(一)由厦坪派出所所长担任学校法制副校长,定期为学生举办法制讲座。

(二)由厦坪派出所安排一位驻校民警联系学校警务室,指导相关人员开展工作,保证校园稳定安全。

(三)由当地政府牵头,配合学校定期对学校周边的录相厅、电游室、台球室、网吧、饮食店、副食品店等进行清理整顿。

(四)学校定期接收周边社区的信息反溃,及时规范学生的行为。

(五)学校定期请社会上的成功人士到学校开展讲座,使学生树立模范榜样作用。

 第七十七条 学校与家长的联系制度。

(一)每学年开学初与家长签订《共同做好学生管理协议书》,约定双方的管理内容及有关事项。

(二)各班主任建立家长微信群,让家长了解学生学习、生活情况,与家长会商讨学校发展大计。

(三)班主任每学期至少跟每位学生家长联系一次。

(四)在每年的暑假和寒假期间,由班主任与科任教师一道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家访。

(五)班主任每学期将学生的综合评定成绩和学期评语以通知单的形式寄给家长,并让家长签署意见后由学生开学时带回学校。

第十二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八条 校徽: